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