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