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水电站、水库、水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水情信息,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渡船运营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