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船船员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