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搜寻救助。渡船船员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