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渡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十八至六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熟悉水性;

(三)具备船舶操纵技能,熟悉渡运水域;

(四)熟练使用渡船配备的各类救生、消防设备。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渡船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其渡船船员证书自动注销。

渡船船员每年应当参加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