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渡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