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渡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