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七条有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