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政府对决定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

(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人员署名,人民政府盖章并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