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二)已经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