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处理申请,提交处理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请求事项;(三)事实与理由;(四)权源、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申请书应当附具争议地块的有关图件和表(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