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辖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跨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