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处理申请,提交处理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请求事项;

(三)事实与理由;

(四)权源、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书应当附具争议地块的有关图件和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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