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三)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四)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五)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