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欺诈、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

(三)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

(四)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