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在户口迁移之日起1年内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