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原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