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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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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的部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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