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子女升学、服兵役、进城务工、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