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