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海上搜救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上搜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海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海上搜救机构办公室设在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