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海上搜救机构,为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县、自治县海上搜救机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联合设立区域性海上搜救机构,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管辖海域的海上搜救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