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行动第十四条有效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同时服从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时接受救助。险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人员遇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