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