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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