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