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铁路专用线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未经全面检测,擅自开通使用的,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