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约定履行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