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或者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或者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设置或者拓宽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