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沙、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五)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六)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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