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沙、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五)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六)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