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现有地方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城市市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5米(路堤不高于1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6米(路堤不高于1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8米(路堤不高于1米);(四)其他地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5米。新建地方铁路的安全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