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现有地方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一)城市市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5米(路堤不高于1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6米(路堤不高于1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线路中心每侧不少于8米(路堤不高于1米);

(四)其他地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5米。

新建地方铁路的安全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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