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铁路专用线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备案。铁路专用线重新使用时,必须经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铁路运输、货运部门对线路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测,具备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