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专用线。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按照资源共享、合理收费的原则进行协调。铁路专用线实行共用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