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相关共用路段的线路运输设施、设备。确需拆除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相关共用路段的线路运输设施、设备的,应当于15日前书面告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