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专用线。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按照资源共享、合理收费的原则进行协调。

铁路专用线实行共用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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