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招聘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二)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四)泄露应聘人员的隐私,丢弃其个人资料;(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拟发布的用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