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

(二)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

(四)泄露应聘人员的隐私,丢弃其个人资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媒体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拟发布的用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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