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持有本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或者转让的书面意见。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承租或者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