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统计数据等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