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群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