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