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