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保障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