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