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予以取缔,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