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