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