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四)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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