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