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