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消费者组织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消费者组织可以在有条件的乡(镇)、农场建立分支机构;可以在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监督站,方便消费者咨询、投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