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消费者组织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征集消费者意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