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消费者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消费者组织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二)征集消费者意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营者反映并提出建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